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樣品的抽取
承檢機構接受國家監督抽查任務后,應當盡快組織有關人員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監督抽查有關規定,熟悉國家監督抽查方案,做好相關準備工作,并對抽樣及檢驗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問題,提出合理的解決預案。同時,嚴格抽查紀律,精心組織安排,切實做好國家監督抽查抽樣前的準備工作。
目前,國家監督抽查抽樣工作一般有兩種模式:一種是質檢總局委托承擔國家監督抽查任務的檢驗機構進行抽樣;一種是由被抽查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派的人員、承檢單位的人員進行抽樣。到企業進行抽樣時,至少應當有2名以上(含2名)抽樣人員參加。嚴禁抽樣人員事先通知被抽查企業,嚴禁被抽查企業或者與其有直接、間接關系的企業參與接待工作。
抽樣人員抽樣前,應當出示國家質檢總局開具的抽查通知書和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工作證),向企業介紹國家監督抽查的性質和抽樣方法、檢驗依據、判定規則等,提前請企業認真閱讀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通知書上的有關條款內容,然后再進行抽樣。
抽樣時應當按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在市場上或者企業成品倉庫內的待銷產品中抽取樣品,并保證樣品具有代表性。抽取的樣品應當是經過企業檢驗合格的近期生產的產品。抽取樣品的數量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需要。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抽樣人員不得抽樣:
1.被抽查企業無抽查通知書所列產品的;
2.產品未經企業檢驗合格的;
3.有充分證據證明擬抽查的產品為企業自產自用且非用于銷售的;
4.產品為按有效合同約定而加工、生產的;
5.抽樣時有充分證據證明該產品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對質量另有規定的;
6.產品標有“試制”或者“處理”字樣的;
7.產品抽樣基數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
被抽查企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拒絕接受抽查:
1.抽樣人員少于2人的;
2.抽樣人員姓名與抽查通知書不符的;
3.抽樣人員應當攜帶的抽查通知書和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工作證)等材料不齊全的;
4.被抽查企業和產品名稱與抽查通知書不一致的;
5.抽查通知書經過涂改的;
6.抽樣人員事先通知該企業的。
抽樣人員抽完樣后,在封樣時,應當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證樣品的真實性。
抽樣工作結束后,抽樣人員應當填寫抽樣單。抽樣單由各承檢單位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的統一格式要求自行印制。抽樣單中有關企業名稱、商標、規格型號、生產日期、抽樣日期、抽樣基數、抽樣數量、執行標準等內容必須逐項填寫清楚。企業需要特別陳述的情況,在備注欄填寫或附頁說明。
抽樣單必須有抽樣人員和被抽查企業有關人員簽字,并加蓋被抽查企業公章。特殊情況下,可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予以確認。
抽樣單一式四份(在流通領域抽樣時為5份),分別留存檢驗機構和企業,寄送當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報送國家質檢總局。
對因轉產、停產等原因導致無樣品可抽的,企業必須出具書面證明材料;抽樣人員應當查閱有關臺賬予以確認,并在證明材料上簽字。
抽樣工作完成后,抽樣人員負責及時將抽查通知書第二聯、抽樣單及抽查方案特快專遞寄送被抽查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抽樣后,需要企業協助寄、送樣品的,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樣品寄、送指定的檢驗機構。
檢驗機構應當妥善保存備用樣品。
抽查的樣品應當在國家監督抽查結果發布后繼續保留三個月。到期后,樣品退還被抽查企業。因檢驗造成破壞或者損耗而無法退還的樣品可以不退還,但應當向被抽查企業說明情況。企業要求樣品不退還的,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
承檢機構接受國家監督抽查任務后,應當盡快組織有關人員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監督抽查有關規定,熟悉國家監督抽查方案,做好相關準備工作,并對抽樣及檢驗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問題,提出合理的解決預案。同時,嚴格抽查紀律,精心組織安排,切實做好國家監督抽查抽樣前的準備工作。
目前,國家監督抽查抽樣工作一般有兩種模式:一種是質檢總局委托承擔國家監督抽查任務的檢驗機構進行抽樣;一種是由被抽查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派的人員、承檢單位的人員進行抽樣。到企業進行抽樣時,至少應當有2名以上(含2名)抽樣人員參加。嚴禁抽樣人員事先通知被抽查企業,嚴禁被抽查企業或者與其有直接、間接關系的企業參與接待工作。
抽樣人員抽樣前,應當出示國家質檢總局開具的抽查通知書和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工作證),向企業介紹國家監督抽查的性質和抽樣方法、檢驗依據、判定規則等,提前請企業認真閱讀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通知書上的有關條款內容,然后再進行抽樣。
抽樣時應當按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在市場上或者企業成品倉庫內的待銷產品中抽取樣品,并保證樣品具有代表性。抽取的樣品應當是經過企業檢驗合格的近期生產的產品。抽取樣品的數量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需要。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抽樣人員不得抽樣:
1.被抽查企業無抽查通知書所列產品的;
2.產品未經企業檢驗合格的;
3.有充分證據證明擬抽查的產品為企業自產自用且非用于銷售的;
4.產品為按有效合同約定而加工、生產的;
5.抽樣時有充分證據證明該產品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對質量另有規定的;
6.產品標有“試制”或者“處理”字樣的;
7.產品抽樣基數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
被抽查企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拒絕接受抽查:
1.抽樣人員少于2人的;
2.抽樣人員姓名與抽查通知書不符的;
3.抽樣人員應當攜帶的抽查通知書和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工作證)等材料不齊全的;
4.被抽查企業和產品名稱與抽查通知書不一致的;
5.抽查通知書經過涂改的;
6.抽樣人員事先通知該企業的。
抽樣人員抽完樣后,在封樣時,應當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證樣品的真實性。
抽樣工作結束后,抽樣人員應當填寫抽樣單。抽樣單由各承檢單位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的統一格式要求自行印制。抽樣單中有關企業名稱、商標、規格型號、生產日期、抽樣日期、抽樣基數、抽樣數量、執行標準等內容必須逐項填寫清楚。企業需要特別陳述的情況,在備注欄填寫或附頁說明。
抽樣單必須有抽樣人員和被抽查企業有關人員簽字,并加蓋被抽查企業公章。特殊情況下,可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予以確認。
抽樣單一式四份(在流通領域抽樣時為5份),分別留存檢驗機構和企業,寄送當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報送國家質檢總局。
對因轉產、停產等原因導致無樣品可抽的,企業必須出具書面證明材料;抽樣人員應當查閱有關臺賬予以確認,并在證明材料上簽字。
抽樣工作完成后,抽樣人員負責及時將抽查通知書第二聯、抽樣單及抽查方案特快專遞寄送被抽查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抽樣后,需要企業協助寄、送樣品的,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樣品寄、送指定的檢驗機構。
檢驗機構應當妥善保存備用樣品。
抽查的樣品應當在國家監督抽查結果發布后繼續保留三個月。到期后,樣品退還被抽查企業。因檢驗造成破壞或者損耗而無法退還的樣品可以不退還,但應當向被抽查企業說明情況。企業要求樣品不退還的,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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