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結果及其反饋和確認
檢驗結束后,檢驗機構應及時將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結果反饋給被抽查企業,并將檢驗結果通知單和檢驗報告,用特快專遞的方式,分別寄送被抽查企業和有關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1.在生產企業抽樣的,應當及時將檢驗結果通知單寄送該生產企業,抄送該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在生產企業抽樣的檢驗報告應當打印一式三份。一份由承擔國家監督抽查任務的檢驗機構留存,其余分別寄送生產企業和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2.在市場上抽樣的,對已確認生產企業的,除按前款規定寄送檢驗結果通知單之外,還應當將檢驗結果通知單同時及時寄送被抽查的經銷企業;無法確認生產企業的,應當將檢驗結果通知單寄送被抽查的經銷企業,抄送其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在市場上抽樣的,對已確認生產企業的,檢驗報告應當打印一式四份。除按前款規定寄送檢驗報告外,還應當及時寄送被抽查的經銷企業;無法確認生產企業的,檢驗報告打印一式三份,分別寄送經銷企業和經銷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檢驗報告必須于上報國家監督抽查結果之前以特快專遞方式寄出。
檢驗結束后,檢驗機構應及時將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結果反饋給被抽查企業,并將檢驗結果通知單和檢驗報告,用特快專遞的方式,分別寄送被抽查企業和有關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1.在生產企業抽樣的,應當及時將檢驗結果通知單寄送該生產企業,抄送該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在生產企業抽樣的檢驗報告應當打印一式三份。一份由承擔國家監督抽查任務的檢驗機構留存,其余分別寄送生產企業和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2.在市場上抽樣的,對已確認生產企業的,除按前款規定寄送檢驗結果通知單之外,還應當將檢驗結果通知單同時及時寄送被抽查的經銷企業;無法確認生產企業的,應當將檢驗結果通知單寄送被抽查的經銷企業,抄送其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在市場上抽樣的,對已確認生產企業的,檢驗報告應當打印一式四份。除按前款規定寄送檢驗報告外,還應當及時寄送被抽查的經銷企業;無法確認生產企業的,檢驗報告打印一式三份,分別寄送經銷企業和經銷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檢驗報告必須于上報國家監督抽查結果之前以特快專遞方式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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