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工作的組織管理
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是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依法組織有關省級質量技術部門和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對企業生產、銷售的產品依據有關規定進行抽樣、檢驗,并對抽查結果依法公告和處理的活動。依照國務院規定的部門職責分工和“三定方案”,國家質檢總局為國務院負責產品質量監督的職能部門。因此,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工作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組織實施。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或者地方組織的產品質量抽查活動,均不得以國家監督抽查的名義進行,發布的質量抽查通報也不得冠以“國家監督抽查”的字樣。
具體而言,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工作的組織管理分為五個層次,其各層次及相應的職責分別為:
1.國家質檢總局
負責組織和實施國家監督抽查工作,并發布國家監督抽查通報。
2.符合《產品質量法》規定條件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
接受國家質檢總局的委托,負責承擔國家監督抽查樣品的抽樣工作;負責承擔國家監督抽查樣品的檢驗工作。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要求,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監督抽查相關工作。其中重點是后處理工作,其他也包括受國家質檢總局委托,組織國家監督抽查抽樣、處理企業提出的異議等。
4.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接受國家質檢總局的委托,負責承擔國家監督抽樣樣品的抽樣工作。
5.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
配合國家質檢總局,對于抽查反映出有傾向性的質量問題,或者產品質量問題嚴重、抽樣合格率較低的產品,組織召開產品質量分析會。
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是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依法組織有關省級質量技術部門和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對企業生產、銷售的產品依據有關規定進行抽樣、檢驗,并對抽查結果依法公告和處理的活動。依照國務院規定的部門職責分工和“三定方案”,國家質檢總局為國務院負責產品質量監督的職能部門。因此,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工作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組織實施。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或者地方組織的產品質量抽查活動,均不得以國家監督抽查的名義進行,發布的質量抽查通報也不得冠以“國家監督抽查”的字樣。
具體而言,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工作的組織管理分為五個層次,其各層次及相應的職責分別為:
1.國家質檢總局
負責組織和實施國家監督抽查工作,并發布國家監督抽查通報。
2.符合《產品質量法》規定條件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
接受國家質檢總局的委托,負責承擔國家監督抽查樣品的抽樣工作;負責承擔國家監督抽查樣品的檢驗工作。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要求,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監督抽查相關工作。其中重點是后處理工作,其他也包括受國家質檢總局委托,組織國家監督抽查抽樣、處理企業提出的異議等。
4.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接受國家質檢總局的委托,負責承擔國家監督抽樣樣品的抽樣工作。
5.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
配合國家質檢總局,對于抽查反映出有傾向性的質量問題,或者產品質量問題嚴重、抽樣合格率較低的產品,組織召開產品質量分析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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