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工作的歷史沿革
對產品質量實施國家監督,以適應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需要,在我國是同整個經濟的發展同步進行的。早在20世紀50年代初,為適應國家對私營企業加工訂貨的需要,國家在一些城市成立了工業產品檢驗所,開展產品質量檢驗工作。第一個五年計劃以來,又相繼恢復和建立了藥品檢驗所、纖維檢驗局、船舶檢驗局、鍋爐壓力容器監察局和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等質量監督機構,對有關安全健康產品、進出口產品和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產品實施監督。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和政府把工作重點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質量監督工作也進一步得到了國家的重視。1979年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管理條例》中提出在全國開展質量監督工作,并設置全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從此,我國的質量監督工作正式有組織、有計劃地開展起來。
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是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依照《產品質量法》、《標準化法》、《計量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有關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對企業生產、銷售的產品,依據有關規定進行抽樣、檢驗,并對抽查結果依法公告和處理的活動。它是國家對產品質量進行監督并宏觀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和主要方式,是國家對企業質量管理工作的考核,是對企業能否穩定、持續地生產合格產品的檢查,同時也是代表用戶和消費者對產品質量的一次驗證。國家監督抽查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增強企業質量意識,促進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并為國家加強宏觀管理提供真實的產品質量信息,同時,通過向社會公布抽查結果,為廣大用戶和消費者選購安全、合格產品,提供有益的參考。
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工作起源于20世紀80年代中期。1984年第4季度到1985年第1季度,由于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擴大,消費基金膨脹,社會總需求大于總供給,一些地方、部門盲目壓任務,互相攀速度,導致部分企業沒有擺正速度與質量的關系,片面追求產值、利潤,放松了質量管理,忽視了產品質量,少數單位甚至見利忘義,摻雜使假,不惜損害國家和消費者的利益,從1984年第4季度起,全國出現了部分工業產品質量下降的趨勢。1985年第1季度,這種趨勢仍在繼續發展。1985年上半年,全國主要工業產品質量穩定提高率比1984年同期下降了11.6個百分點。在一些經濟發達地區和過去質量管理工作較好的行業,產品質量也有所下降。
針對這種情況,當時的國家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國家標準局向有關方面報告了產品質量下降的嚴重狀況。對此,國家經委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力圖扭轉產品質量下降的局面。其中之一便是開展產品質量大檢查,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質量檢查的基礎上,國家經委又組織有關部門成立了16個質量調查組,用了一個多月的時間到各地檢查推動,以加強產品質量工作。
黨中央、國務院、全國人大對產品質量下降的狀況也十分關心。國務院、全國人大常委會要求國家經委作出報告。當時的國家經委副主任朱鎔基同志代表國家經委向國務院和全國人大常委會作了《關于扭轉部分工業產品質量下降狀況的報告》(以下簡稱《報告》)?!秷蟾妗分刑岢隽?項為加強質量工作、扭轉產品質量下降而采取的措施,其中重要的一條措施便是實行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制度。國務院轉發了國家經委的報告,從1985年第3季度起正式實行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制度,并授權國家標準局所屬質量監督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國家級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具體承擔此項工作。1985年9月,國家經委以經質[1985]556號文下發了《關于實行國家監督性的產品質量抽查制度的通知》,并于1986年10月以經質[1986]664號文發布了《國家監督抽查產品質量的若干規定》,對國家監督抽查工作予以規范。自此,國家監督抽查作為質量監督檢查制度的一種形式被固定下來。
1985年第3季度第一次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共抽查了33類產品。1985年10月31日,國家經委發布了第一號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公報,公布了第一批17類產品的抽查結果。國務院領導同志十分重視這項工作,第一號公報是經過當時國務院幾位領導同志審閱批示后,才正式向社會發布的。1985年第一號公報發布在《工業技術》雜志上,朱鎔基同志并為此專門發表了題為《加強監督抽查,狠抓產品質量》的文章。
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工作,原來是在國家經委領導下,由國家標準局質量監督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1988年第4季度以后,由國務院新組建的國家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領導,國家技術監督局質量監督司具體組織實施。1991年9月,國家技術監督局根據形勢變化,還專門制定并發布了《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補充規定》(國家技術監督局局長令第23號),對原國家經委制定的《國家監督抽查產品質量的若干規定》作了進一步補充規定;1998年4月,國家技術監督局更名為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后,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工作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領導,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監督司具體組織實施;2001年4月,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合并組建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后,國家監督抽查工作由國家質檢總局組織領導,國家質檢總局產品質量監督司具體組織實施。
國家監督抽查檢驗工作則主要由符合《產品質量法》規定條件的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承擔。
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分為定期實施的國家監督抽查和不定期實施的國家監督專項抽查兩種。定期實施的國家監督抽查一般每季度開展一次。1994年以后,除按季度安排的國家監督抽查外,同時也對一些質量問題突出、社會反映強烈的產品或時令產品,不定期地組織安排國家監督專項抽查。
對產品質量實施國家監督,以適應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需要,在我國是同整個經濟的發展同步進行的。早在20世紀50年代初,為適應國家對私營企業加工訂貨的需要,國家在一些城市成立了工業產品檢驗所,開展產品質量檢驗工作。第一個五年計劃以來,又相繼恢復和建立了藥品檢驗所、纖維檢驗局、船舶檢驗局、鍋爐壓力容器監察局和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等質量監督機構,對有關安全健康產品、進出口產品和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產品實施監督。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和政府把工作重點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質量監督工作也進一步得到了國家的重視。1979年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管理條例》中提出在全國開展質量監督工作,并設置全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從此,我國的質量監督工作正式有組織、有計劃地開展起來。
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是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依照《產品質量法》、《標準化法》、《計量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有關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對企業生產、銷售的產品,依據有關規定進行抽樣、檢驗,并對抽查結果依法公告和處理的活動。它是國家對產品質量進行監督并宏觀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和主要方式,是國家對企業質量管理工作的考核,是對企業能否穩定、持續地生產合格產品的檢查,同時也是代表用戶和消費者對產品質量的一次驗證。國家監督抽查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增強企業質量意識,促進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并為國家加強宏觀管理提供真實的產品質量信息,同時,通過向社會公布抽查結果,為廣大用戶和消費者選購安全、合格產品,提供有益的參考。
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工作起源于20世紀80年代中期。1984年第4季度到1985年第1季度,由于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擴大,消費基金膨脹,社會總需求大于總供給,一些地方、部門盲目壓任務,互相攀速度,導致部分企業沒有擺正速度與質量的關系,片面追求產值、利潤,放松了質量管理,忽視了產品質量,少數單位甚至見利忘義,摻雜使假,不惜損害國家和消費者的利益,從1984年第4季度起,全國出現了部分工業產品質量下降的趨勢。1985年第1季度,這種趨勢仍在繼續發展。1985年上半年,全國主要工業產品質量穩定提高率比1984年同期下降了11.6個百分點。在一些經濟發達地區和過去質量管理工作較好的行業,產品質量也有所下降。
針對這種情況,當時的國家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國家標準局向有關方面報告了產品質量下降的嚴重狀況。對此,國家經委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力圖扭轉產品質量下降的局面。其中之一便是開展產品質量大檢查,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質量檢查的基礎上,國家經委又組織有關部門成立了16個質量調查組,用了一個多月的時間到各地檢查推動,以加強產品質量工作。
黨中央、國務院、全國人大對產品質量下降的狀況也十分關心。國務院、全國人大常委會要求國家經委作出報告。當時的國家經委副主任朱鎔基同志代表國家經委向國務院和全國人大常委會作了《關于扭轉部分工業產品質量下降狀況的報告》(以下簡稱《報告》)?!秷蟾妗分刑岢隽?項為加強質量工作、扭轉產品質量下降而采取的措施,其中重要的一條措施便是實行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制度。國務院轉發了國家經委的報告,從1985年第3季度起正式實行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制度,并授權國家標準局所屬質量監督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國家級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具體承擔此項工作。1985年9月,國家經委以經質[1985]556號文下發了《關于實行國家監督性的產品質量抽查制度的通知》,并于1986年10月以經質[1986]664號文發布了《國家監督抽查產品質量的若干規定》,對國家監督抽查工作予以規范。自此,國家監督抽查作為質量監督檢查制度的一種形式被固定下來。
1985年第3季度第一次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共抽查了33類產品。1985年10月31日,國家經委發布了第一號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公報,公布了第一批17類產品的抽查結果。國務院領導同志十分重視這項工作,第一號公報是經過當時國務院幾位領導同志審閱批示后,才正式向社會發布的。1985年第一號公報發布在《工業技術》雜志上,朱鎔基同志并為此專門發表了題為《加強監督抽查,狠抓產品質量》的文章。
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工作,原來是在國家經委領導下,由國家標準局質量監督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1988年第4季度以后,由國務院新組建的國家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領導,國家技術監督局質量監督司具體組織實施。1991年9月,國家技術監督局根據形勢變化,還專門制定并發布了《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補充規定》(國家技術監督局局長令第23號),對原國家經委制定的《國家監督抽查產品質量的若干規定》作了進一步補充規定;1998年4月,國家技術監督局更名為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后,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工作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領導,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監督司具體組織實施;2001年4月,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合并組建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后,國家監督抽查工作由國家質檢總局組織領導,國家質檢總局產品質量監督司具體組織實施。
國家監督抽查檢驗工作則主要由符合《產品質量法》規定條件的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承擔。
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分為定期實施的國家監督抽查和不定期實施的國家監督專項抽查兩種。定期實施的國家監督抽查一般每季度開展一次。1994年以后,除按季度安排的國家監督抽查外,同時也對一些質量問題突出、社會反映強烈的產品或時令產品,不定期地組織安排國家監督專項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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